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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举报工作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新疆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8-08-29 10:36:44

    为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依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15号令),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

    接待对象:来电、来访、来信和网上反映投诉价格问题的举报者;

    接待内容:反映不正当价格行为,询问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单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举报的事实、有关证据等。

    群众来访、来电,属于价格或收费政策咨询的,告知举报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群众来访、来电,属于地、州、市(县)管理范围内的,告诉举报人当地价格举报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事项,告知举报人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二、登记

    对群众来访、来电,来信和网上的举报,由当日值班人员予以登记。登记的内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和举报时间等),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单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举报的事实、主要证据和举报人的要求等。

    三、呈报与审批

    举报值班人员对登记的举报件实行一日一报,重要举报一事一报,当日下午下班前报送举报中心主任。举报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的举报事项应报局长审批。

    四、受理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15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举报,举报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受理。

    五、交办(转办)

    应由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的价格举报,按委领导批示报上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件,按委领导批示予以办理。

    属本局办理的价格举报件,由举报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予以查办。

    应由地、州、市办理的价格举报件,由举报中心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当日发出交办函。

    六、查办

    本局直接办理的举报案件,其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举报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处理工作,按本局《办案程序实施细则》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

    七、督办

    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由举报中心负责督办。

    对本局查办的举报案件,按规定的工作时限督促案件承办者进行办理,直至案件送交综合法制室审理。

    对移交地、州、市办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询问和督促,直至案件办结反馈我局。

    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

    八、回复、反馈

    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案件办结后,由举报中心将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答复记录。

    对交办、转办的举报案件,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报告、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交办函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原交办、转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原交办、转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举报人做出解释。

    九、报告及分析

    举报人员每周将举报事项向举报中心主任报告。举报中心主任按月向分管局领导及局长报告当月举报受理及查办情况,举报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等。

    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按季、半年、一年向委领导报告当期举报受理及查办情况,举报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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