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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予以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水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水事工程:需自治区政府协调的跨流域、跨地区、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调水、防洪、水利枢纽、生态治理等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区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以外热电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矿区规划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区内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区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区内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其它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地区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民用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水运。 内河航运:区内内河航运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以下、10万吨及以上的磷、钾矿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轻工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城市供水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3万吨及以上、达到二级以上处理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集中供热工程: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管道天然气工程:供气2万户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县城)垃圾处理工程:日处理150吨及以上、达到卫生填埋规范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和绿化工程:道路及两侧绿化带10公里及以上、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学校、医院及其它机构,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自治区重点风景区及旅游开发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体育场、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地、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在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内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核准。 九、境外投资 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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